营山县公安局关于公开招聘200名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告
日期:2017-04-05

为加强我县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营山县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0名警务辅助人员,从事辅助公安民警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及对象

面向全国招聘完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招聘条件的人员。

二、招聘性质

所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工作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勤务辅助人员具体岗位由营山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公告的规定予以分配。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具有执法资格,不纳入编制管理。

三、招聘条件

(一)报考者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年满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741日至1999330日出生);

4.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其中,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5.男性勤务辅警:身高165cm及以上(大专及以上学历身高可放宽到162cm及以上);女性勤务辅警:身高155cm及以上(大专及以上学历身高可放宽到152cm及以上)。

6.身心健康,体检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聘用:

1.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

2.在职公安民警配偶;

3.退役士兵;

4.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5.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

6.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2.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3.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4.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6.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7.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报考的情形。

四、招聘

招聘工作在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营山县财政局、营山县监察局指导监督下,由营山县公安局组织实施。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746日至412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2.报名地点:营山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办公室(营山县永安大道666号)。

3.报名要求: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及近期1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2张,2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2张,到报名点准确、如实填写《营山县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考信息表》并报名。报考者不得隐瞒有关问题或提供、填报虚假信息及资料。报名资格审查由营山县公安局负责。

凡逾期不能按要求提供报考资料的,以及在招聘的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以及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一律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己承担。

4.领取《准考证》。资格审查合格人员于2017417日下午14:3017:30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在报名点领取《准考证》,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二)考试

1.笔试。时间:2017419日上午9001030。地点:营山县公安局。笔试科目为《法律知识》,其主要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基本知识,不指定教材。424日在营山县公安局公布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人员。

2.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采用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内容包括举止仪表、语言表达、反应及应变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根据参考人员笔试成绩和招聘名额,从高分到低分按21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员,与最后一名面试入围人员笔试成绩相同的人员,一并确定为面试人员。如参考人数未达到招聘名额的2倍,所有参加笔试的人员均参加面试。

3.成绩计算。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4.成绩公布。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营山县公安局公布参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和排位情况。

五、体检

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总成绩,按招聘名额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3日内申请复检一次,逾期不再受理并以初次体检结果为准。体检费用由体检人员自理。如确定体检人员考生成绩相同而影响取舍的,首先优先确定具有本公告第三条第(二)款情形之一的报考者为体检人员;其次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如面试成绩也相同,则采取加试面试的方法确定体检人员,将加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人员。体检事项由营山县公安局通知,体检不合格产生的缺额,将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六、政审

营山县公安局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政审不合格产生的缺额,将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七、公示

体检、政审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营山县人民政府网站(www.yingshan.gov.cn)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报考相关条件、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体检结果、政审情况和监督举报电话等。

八、聘用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按规定与营山县公安局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后,考核合格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续签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属劳动合同制用工,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其培训、教育、管理、奖惩、解聘等由营山县公安局负责。

九、待遇

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每月工资1700元(2016年营山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540元,每月可支配收入为1700元)。另每月设绩效工资500元,补贴(加班等)300元,根据考勤、考核及任务完成情况据实发放。经费来源:由县财政纳入预算进行补助,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集体部分按政策由单位规定缴纳,个人部分按政策规定自行缴纳。聘用人员被解除劳动关系后或聘用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再享受以上待遇。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给予经济补偿。聘用期间食宿自理。警务辅助人员在聘用期间内警服由营山县公安局统一采购发放,每两年更换一次,包括:春秋常服、春秋执勤服、冬执勤服、夏执勤服、皮鞋、长袖衬衣、警用T-恤、肩章、胸标、特勤服等。

十、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规违纪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相关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岗位设置

    所有招聘人员由县公安局统一分配,其岗位设置主要为:特勤、交警、社区网格、农村派出所及火车站管理办公室从事勤务辅警工作岗位;部分人员按需求从事机关文职辅警工作岗位。对不服从分配的一律不予录用。

十二、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所有招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营山县公安局《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共八章四十四条执行。其中第五章辞职、辞退和第六章解聘和续聘内容如下:

 

 

第五章   辞职、辞退

第二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抗上级决议和命令的;

(二)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不予制止,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不及时报告或制止,造成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侵犯个人隐私或泄露警务工作秘密的;

(五)收受赃款赃物而放纵、包庇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的;

(七)侮辱、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九)追索债务、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十)参与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的;

(十一)受雇于其他个人或组织的;

(十二)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违反劳动纪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年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10天的;

(二)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培训期间违反培训纪律,情节严重的;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不听从工作安排的;

(五)发布不当言论,对公安机关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六)年内两次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违反社会公德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非工作期间,因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在非工作期间,酗酒闹事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非工作期间,违反公共服务场所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生活作风问题被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规违纪行为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视情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或年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种类应告之本人,其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六章  解聘和续聘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部门)受理后,须书面报政工部门审核同意,与其解除合同,并收回服装、标志、装备、证件等,依法发放经济补偿金,否则视为自动离职,直接解除合同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合同: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安排的;

(三)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经协商无法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依法履行职责且聘用合同期限未满的;

(二)因工负伤,正在接受治疗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限内的;

(四)女性警务辅助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部门)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与警务辅助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部门)的工作年限。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不按规定提前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且自动离职的,视为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安机关应当追回已发的服装、标志、装备、证件,并且不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用人单位(部门)应对其工作绩效、思想品德、纪律作风、廉洁奉公、身体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并向政工部门提交评估报告,作为可否续聘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用人单位(部门)和警务辅助人员双方自愿续聘,经政工部门同意,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在原合同期满后十五日内,重新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原则上不再续聘。

第三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与用人单位(部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或者其在用人单位(部门)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务派遣的警务辅助人员的辞职、解聘、续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退回派遣单位,其本人与派遣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咨询方式:详情请咨询营山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702办公室),电话:蒋冲13990786537、张露丹13696218899。

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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