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兴文县公开招选乡镇社区常职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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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公开招选乡镇社区常职干部
公 告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干部队伍,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兴文县社区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兴办〔2009〕38号文件精神,结合目前全县社区常职干部缺额情况,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县公开招选部分乡镇社区常职干部。现公告如下:

一、招选职数和待遇

(一)职数:根据目前我县社区常职干部缺额情况和部分乡镇实际情况,全县统筹招选17名任职人选,分别安排到有关乡镇拟任社区常职干部。

(二)待遇:新招选的社区干部的基本报酬按照《中共兴文县委办公室、兴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兴委办〔2009〕14号)精神执行(依法当选的社区常职干部报酬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社区主任每人每月1100元,社区党支部书记每人每月1200元,从到岗工作之月起计发);社会保险按照《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社区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劳社发〔2005〕8号)精神执行。

二、招选对象和条件

(一)对象:符合条件、有志于从事社区工作的兴文籍人士。

(二)条件:

1.基本条件:拥护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社区工作,事业心强,办事公道,开拓创新,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未受过任何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

2.年龄条件:40周岁以下(1970年3月1日以后出生)18周岁以上(1992年3月1日以前出生)。

3.文化条件: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报名事项

(一)2010年4月26日至30日在县委组织部组织股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联系电话:8824211)。

(二)报名时须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交报名费100元。

四、招选办法和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阶段。

县委组织部和县民政局依据报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在报名处领取《准考证》;资格审查不合格者,退还报名费。

(二)统一笔试阶段。

1.笔试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民政局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印卷、统一阅卷。考试日期、地点以《准考证》上的要求为准。

2.笔试范围:《中国共产党党章》;《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及四川省实施办法;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省、市、县关于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工作的试行意见;兴文县第十一届三次党代会精神;应用文写作等。

3.笔试成绩由县委组织部张榜公布,按招考职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

4.原则上开考比例达到1:3方可组织笔试;如报考人数比例达不到1:3,招选名额相应调减。

(三)面试阶段。

1.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民政局组织,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对应试者进行面试,重点考察应试者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2.以笔试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折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四)考察和体检阶段。

1.由县委组织部组织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内容。

2.对组织考察合格者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确定为社区常职干部候选人。

3.对组织考察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者,出缺名额按总成绩和考察情况依次递补。

(五)选举任命阶段。

根据各乡镇社区常职干部缺额情况,将招选人选分别安排到有关乡镇,由社区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选举或任命。

五、组织纪律

严格程序,把招选工作置于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公开监督之下。对在招选工作中违反党的纪律的组织或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本公告由中共兴文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兴文县委组织部
兴 文 县 民 政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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