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开招考市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工作人员的公告
因工作需要,经市委、市政府批准,阆中市民兵武器装备仓库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作人员1名。现将招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聘范围、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政治思想素质好,口齿清楚,仪表端庄,身体健康,语言类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退伍、转业、复员军人及其子女和配偶, 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配偶,具有阆中户籍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不得报考。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二、考聘办法
(一)报名。
1、信息发布时间:2011年2月15日。
2、发布网站:阆中人事人才网。
3、报名时间:2011年2月15日至2011年3月1日。
4、报名地点: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流动中心(地点:阆中市七里新区劳动保障大厦六楼,联系电话:0817-6363600)。
5、报名所需材料。
报名者持本人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结婚证、军队发给的相关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同底免冠1寸彩照3张。
6、准考证领取时间地点:2011年3月2日在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流动中心领取准考证。
(二)考试
由市纪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武部等单位组成考聘领导小组,按照考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组织面试和笔试。
报考者均须参加面试和笔试,考试采取先面试、后笔试的方式进行。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面试结束后,根据面试总成绩并按岗位从高分到低分,再按招聘岗位及人数1:3的比例(经批准降低了开考比例的以降低后的比例)确定参加笔试的考试人员。
按比例确定下轮考试入围人员时,与最后一名入围人员成绩出现并列的人员,一并确定为入围人员。
公共科目考试开考后,因缺考导致报考某岗位的实际参考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考试仍然有效;专业科目考试开考后,因缺考导致报考某岗位的实际参考人数达不到本轮考试开考比例的,报考该岗位的参考人员的专业科目考试分数低于60分者不予聘用。
面试主要考察外表形象、语言表达、应变能力、学习获奖情况,以及应聘岗位应具备的知识能力。
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知识》,《专业科目》笔试内容为相关专业知识。
公共科目、专业科目、面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考试成绩及分值(权重)按以下原则计算:
笔试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65%+专业科目笔试成绩×35%)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所有考试成绩分数的计算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面试时间地点:2011年3月3日上午9:00在阆中市人武部举行笔试。
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择优聘用与递补
笔试和面试结束后,考试总成绩分别按岗位排序,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人数等额确定进入考核和体检的人员。凡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经研究同意可根据空缺名额依次等额递补。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后三日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并维持其体检结果(结论)。复检仅限一次。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凡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应聘资格,经研究同意可根据空缺名额依次递补。凡出现因考试总成绩排序并列而影响人员取舍时,只将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分数)高者作为考核、体检和拟聘用对象,如专业科目考试成绩相同,则将面试成绩高者作为考核、体检和拟聘用对象,如面试成绩相同则进行加试,并将加试成绩高者作为考核、体检和拟聘用对象。
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公示(每科考试成绩均在本网站上公示)。对公示无不良反映的,作为聘用对象试用一年,由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委办审批并办理聘用、上编等相关手续。新招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合同聘用制管理,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不合格者不予聘用。试用期间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比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三、纪律监督
考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考聘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如有违纪情况发生,经查实后,对考生取消聘用资格,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举报电话: 0817-6363600,0817-6306580。
四、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笔试科目按每人每科50元收取,面试按每人80元收取,因岗位达不到开考比例而取消招聘计划的,按缴费金额凭收费单退还给该岗位的报考者,因报考者自身原因出现缺考的一律不退费。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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