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2013年夏秋季征兵工作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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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营是座大熔炉,千锤百炼出英才",我市2013年夏秋季征兵工作已经开始,欢迎广大适龄青年到户籍所在地武装部报名应征。
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咨询电话:
顺庆:2224488  高坪:3327366  嘉陵:3639414  
西充:4233535  南部:5531058  阆中:5181569  营山:8219470  蓬安:8632684  仪陇:7214280
南充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13年夏秋季征兵政策解读

一、征集对象和基本条件

对象范围。男兵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高学历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女兵征集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年龄条件。男兵征集年龄要求为: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女兵征集年龄要求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年满17至19周岁(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间出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放宽到20周岁(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2周岁(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颁发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身体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身高,男青年不低于1.62米,女青年不低于1.60米,特勤人员另行规定。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kg,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视力,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的,合格。特勤人员另行规定。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血压收缩压: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60-90毫米汞柱;心率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

二、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

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等优先政策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大学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根据总参、总政、总后《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入伍后现实表现好,年龄不超过26周岁(其中三本毕业的还应担任班长或副班长,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评为军事训练标兵),入伍一年半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可以按程序提拔为干部。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入有关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的,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二)学费补偿代偿。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近年来陆续出台了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按照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予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今年国家进一步简化了学费补偿代偿程序,缩短了申领兑现周期,实行“当年先行拨付,次年据实结算”,由学校先行垫付,并将往届毕业生纳入补偿范围。同时,大学在校生和刚被高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在批准入伍后可保留学籍,退出现役复学后享受国家学费资助政策。今年国家为方便大学生应征,规定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应征,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从学校所在地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家庭优待金,一些地区对入伍大学生另有相应资金奖励。

(三)考学升学优惠。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可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今年,国家制定了被高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入伍后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的具体办法,还规定大学生退役复学后,入伍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四)就业安置扶持。国家规定,退役大学生士兵可参加国有企业招录、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村居“两委”班子选举等。根据川委发〔2011〕16号及川人社办发〔2012〕4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各地把大学生退役士兵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选拔任用干部体系,给予重点培养,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报考我省事业单位时,在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知识笔试按比例折合后、与面试成绩折合前的笔试总成绩加2分,被部队团级以上机关评为优秀士兵或荣立三等功奖励的另加2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另加4分,累计不超过6分。

三、适龄青年应征入伍基本程序

(一)参加兵役登记。每年6月30日前,到户籍所在县(市、区)人武部参加兵役登记;大学生到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武部参加兵役登记。因故未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也可直接报名应征。今年国家规定,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应征,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应征。

(二)参加征兵体检。被兵役机关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征公民,接到体检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兵役证、户口簿和近期一寸免冠照4张到县(市、区)征兵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

(三)接受政治审查。经体检合格的对象,要接受兵役机关政治审查,如实提供自己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有关情况。

(四)办理入伍手续。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级兵役机关负责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转党(团)关系、领取被服装具等。新兵到达部队后,其家属到所在县(市、区)民政局,领取“优待安置证”,凭证享受国家优抚政策。

(五)检疫复查。新兵到部队后需接受身体检查和政治复查。在规定时间内如发现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役的,要被送回原籍,作退兵处理。

四、女青年应征入伍具体程序

(一)网上报名。从6月20日起至8月5日18时前,应征女青年需自行登陆国防部征兵办公室网上报名系统(网址为http://zbbm.chsi.com.cn),填写有关资料,办理报名手续。

(二)初选预征对象。报名截止后,网上报名系统自动依据报名人员当年高考相对分数,择优选定初选预征对象。8月6日起,初选预征对象登陆网上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审核表》,持此表参加实地应征。

(三)初审初检。根据市(州)征兵办公室通知,初选预征对象持《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及审核表》、毕业证书(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居民户口薄(高校在校生不用)、居民身份证等按要求参加政治初审和身体初检。主要审查户籍、年龄、学历、身高、体重、视力等项目。

(四)体格检查和综合素质考评。由省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应征女青年按各级征兵办公室通知要求按时参加。综合素质考评,主要通过查验证书、现场问答、体能测试等方式,对政治思想、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入伍动机等进行综合考评。

(五)政治审查。由应征女青年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公安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参加政审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要同时向县级征兵办公室提交《应届毕业生(高校在校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上两表由初选预征对象上网自行打印)。

(六)审定新兵。由省征兵办公室集体研究,对学历、年龄、体检、政审等全部合格的女青年,按照综合素质考评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批准入伍。对确定入伍的女青年,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七)公开公示。初选预征对象、送检对象、预定新兵名单,同时在省、市、县三级征兵办公室进行张榜公示,有举报和反映确有问题及复审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应征入伍资格。

五、公民服兵役享有的优待权益

党和国家对军人及家属的优抚工作历来十分重视,人民群众也有着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我国《兵役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根据这个总的原则,公民应征服现役以后,无论是本人还是家属,都享有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多方面的优待和照顾。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军婚受到保护,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享受免费邮递等。军人参战或因公致残,还要按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定期领取伤残抚恤金,在乘坐车船时享有优先购票和减价优待,生活受到国家照顾和保障。四川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6号)规定:“农村籍义务兵按照不低于入伍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2012年度全省农村人均纯收入为7001.4元);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家庭,优先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保障范围”。根据民发〔2012〕193号和川民发〔2013〕17号等有关规定,高校在校生在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家庭优待金,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此外国家还规定,义务兵家属与其他群众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的优先权。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此外,政府和军队还积极开展拥军优属、军民共建等活动,发动全社会采取多种形式为军属排忧解难。

六、士兵退出现役的安置

(一)基本安置原则。我国兵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发给经济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二)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川府函〔2012〕218号)规定:“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财力状况,可在全省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该《通知》同时规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役的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以选择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地方经济补助政策,也可选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的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可安排工作。根据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等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年新招录员工总数5%的比例(不足1人按1人计算)提供岗位,专门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待遇。

(四)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新《兵役法》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1〕46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均可自愿参加一次各级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费按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各地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为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五)享有自主就业优惠政策。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七、对违反兵役法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我国《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前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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