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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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省军区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指出,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将拟安置人员信息发至相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依据《公务员法》及配套规定明确人员后,按规定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随军家属。

同时,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当年新招录职工5%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对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驻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实施细则》还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应当将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对因年龄和专业原因就业确有困难或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实现就业、符合困难人员条件的,应优先协调安排到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并按政策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此外,凡明确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的随军家属,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重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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