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某公司不给员工缴社保 员工离职获赔17892元
日期:2019-02-12

工作多年,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应怎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日前,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6300元、失业救济金11592元,合计17892元。

事件回顾: 公司三年未给员工买社保  

家住顺庆区芦溪镇的邹梅,于2015年7月入职于顺庆城区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18年9月底,该物业服务公司在未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突然下达通知,调换邹梅工作岗位。离开熟悉的岗位,在新岗位上的邹梅十分不适应,2018年10月,邹梅向该物业服务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然而让邹梅没想到的是,自己在该物业公司就职的三年间,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自己也不能获得哪怕一分失业救济金。

据邹梅回忆,她自2015年7月起一直在该物业服务公司的监控岗位负责秩序维护工作,直至2018年9月。邹梅在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工作期间,物业服务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16年5月1日,该物业服务公司方才与邹梅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往后的2017年、2018年,物业服务公司又以一年一签的方式与邹梅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合同。在三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中,均有涉及社会保险缴纳的条款,然而公司却一直未为邹梅缴纳。

2018年10月,邹梅以该物业服务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同时,以公司第一年未签劳动合同以及三年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经济赔偿。然而,该物业服务公司却以邹梅自己主动离职,公司并未辞退为由,拒绝支付一切费用。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取得应得的赔偿金,同年10月,邹梅向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申请仲裁:获得赔偿金17892元

2018年11月14日,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该物业服务公司一年未与邹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三年未为其缴纳社保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了审理。

庭上,邹梅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支付经济赔偿金6300元、失业救济金11592元。同时,她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了她与该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三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以及工资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相关证据。

物业服务公司认为,邹梅要求支付的双倍工资不属实且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付;另外,公司并未辞退邹梅,邹梅是自动离职,并不存在经济赔偿的问题;关于失业救济金,因不存在辞退情况,邹梅就不符合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条件。

经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邹梅自2015年7月入职至2016年4月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5月1日、2017年6月1日、2018年6月1日,均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物业服务公司未替邹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属实。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物业服务公司未与邹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管事实成立,但已超过仲裁时效,因此对邹梅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18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该物业服务公司未替邹梅缴纳社会保险费,邹梅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则该公司应当向邹梅支付经济赔偿金6300元。同时,因该公司未依法为邹梅购买社会保险,导致邹梅离职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合计赔付金额为15840元。另因邹梅请求支付的失业救济金额为11592元,有4248元的金额未请求支付,视为邹梅自动放弃。

2019年1月2日,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物业服务公司支付邹梅经济赔偿金6300元、失业救济金11592元,合计17892元。

律师说法:员工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本案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什么对邹梅提出的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未依法为邹梅购买社会保险,邹梅应获得经济赔偿的依据是什么?赔偿的标准是多少?为此,记者采访了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的黄真树律师。

黄真树介绍,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2、3款的规定确定,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月的次日起计算一年。

“邹梅提出请求的时间为2018年10月,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很显然邹梅提出请求的时间已经超出了仲裁时效期。”黄真树说,仲裁时效期为按月计算,应为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将不予支持。

另外,黄真树还介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和第46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

“未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离职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黄真树介绍,标准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今日顺庆 吴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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