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0年没了饭碗 员工状告公司获赔2.1万元
日期:2017-02-14
女子熊燕在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干了整整10年后离职,公司仅向其发放了1000元补助费。熊燕将公司告上法庭,索取失业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 拖欠的工资等。昨(13)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依法判决该公司赔偿熊燕失业保险待遇等3项费用。

工作10年没了饭碗

2004年底,熊燕到南充某公司应聘保洁员,被顺利录用,从2005年1月1日起上岗。可让她想不到的是,公司连一纸劳动合同也没同她签订。 直到2007年4月30日,熊燕这家公司才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止, 但在合同中却没有约定工资标准。

2008年5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公司再未与熊燕签订劳动合同, 但熊燕仍在该公司保洁员岗位上工作。

2014年2月1日,该公司又与熊燕签订了劳动合同, 她的月工资定为1000元,合同期限为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止。

2015年1月初, 因公司没有与熊燕续签合同的打算,她便从该公司离职,回到了家中。

2015年2月17日, 熊燕向公司申请领取离职补助费用, 该公司向熊燕发放了1000元。 因为自从在这家公司上班后,公司从未给熊燕缴纳失业保险金,熊燕离职后享受不到分文失业保险待遇。

员工状告公司索赔

辛辛苦苦干了整整10年,离职后只领到1000元,熊燕和家人都十分不满。2016年9月20日, 熊燕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该公司推上被告席。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熊燕在法庭上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公司支付2014年7月至12月内拖欠的工资1500元,失业保险待遇2.1万元,以及经济补偿金2.14万元。

被告公司在法庭上辩解称,拖欠工资的请求不成立,我们是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而经济补偿金也不成立,原告是劳动合同期满自愿离职的, 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同时被告还辩称失业待遇不成立,原告自愿离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法院支持三项索赔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拖欠工资的问题,南充市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自2014年7月1日起为1250元,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原告领取的工资为1000元,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故被告公司应当补足1250元,即每月增加25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不足部分应为1500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虽系到期终止,但被告公司未要求原告熊燕续订合同,故被告应按《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方法, 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才实施,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的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劳动合同终止时,原告熊燕在被告公司工作的年限为7年1个月, 原告熊燕的经济补偿金应按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前的月工资计算7.5月,因被告支付原告月工资1000元,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故原告熊燕的经济补偿金为9375元。

关于原告熊燕主张的24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应自其与熊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 为熊燕缴纳失业保险金,但被告公司一直未缴纳,故被告应对原告因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未能领取相应失业保险待金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熊燕于2015年1月1日起在被告公司工作,工作时间为10年1个月,依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告熊燕可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依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规定,原告熊燕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2.1万元。

2017年2月10日, 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熊燕经济补偿金9375元,2014年7月至12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1500元, 赔偿熊燕失业保险待遇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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