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作出调整
日期:时间丢失
     昨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我市从今年起对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本次政策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政策调整如下: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南充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调整到70%。 

  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籍的学生,因停学或毕业等原因,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止于8月31日的,个人在3个月内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缴费的,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未续保缴费的,视为自动停保,按新参保人员对待。

  提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封顶线。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累计支付限额由13.3万元调整到16.5万元。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累计支付限额由原8.4万元调整到10万元。 

  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由60%提高到65%,二级医疗机构由65%提高到7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75%提高到80%。原未成年人、异地住院、缴费年限、病种浮动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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