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调整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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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18)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近出台的相关规定,将对全市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作相关调整,调整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此次工伤待遇调整对象是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
调整标准为:1-4级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60元;5-6级工伤人员,每月增加210元;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根据其护理等级,按照2012年南充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进行调整;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10元;原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每月调整到1380元。
同时规定,工伤人员又为退休人员,其待遇的调整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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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此次工伤待遇调整对象是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
调整标准为:1-4级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60元;5-6级工伤人员,每月增加210元;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根据其护理等级,按照2012年南充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进行调整;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10元;原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每月调整到1380元。
同时规定,工伤人员又为退休人员,其待遇的调整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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