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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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选编
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加分政策
川委办〔2005〕34号规定:在农村、社区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考公务员的,每工作1年且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笔试成绩加1分,符合其他加分规定的,不累加,可按最高加分规定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川人发[2007]16号规定(专指“三支一扶”计划):在农村、社区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志愿者,报考公务员时,每工作1年且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按比例折合后的笔试成绩加1分,符合其他加分规定的,不累加,可按最高加分规定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录用后,基层服务年限可视同新录用公务员下基层锻炼年限。
服务期满且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志愿者报考事业单位的,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每服务满1周年,笔试总成绩(指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知识笔试按比例折合后的笔试成绩)加2分。符合其他加分规定的,按就高但不累加的原则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川委办[2007]24号规定(专指“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每工作满1周年,考试总成绩加2分,被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评为优秀的另加3分,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川组通[2007]37号规定(专指“社工人才百人计划”):在农村和社区连续服务2年以上的志愿者,报考公务员时,每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经市(州)组织、人事、民政部门确认,按比例折合后的笔试成绩加1分。连续服务两年,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每工作1年按比例折合后的笔试总成绩加2分。符合其他加分规定的,按就高但不累加的原则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教师[2006]2号规定:特设岗位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制定具体落实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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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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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偿还和考研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