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工资、工龄计算及保险、职称、档案及户籍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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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选编
                                                                                         
工资、工龄计算及保险政策
川委办〔2005〕34号规定: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川委办[2007]24号规定: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研究生每月补助1500元、本科生每月补助1100元、专科生每月补助900元(民族地区分别增加200元)。任职1年且考核合格的,每人每年增发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照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干部标准执行。
选聘大学生到村(社区)任职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在年初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省财政将选聘大学生到村(社区)任职所需经费纳入省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并加大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办公、住宿等问题由乡镇(街道)负责解决。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考录为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聘任期计算工龄。
川人发[2007]16号规定:参加“三支一扶”省项目计划的志愿者服务期间的生活补助标准为:在我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的乡镇及以下基层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1200元,在其他地区乡镇及以下基层服务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所需经费省财政负担50%。
对完成工作目标、服务期每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增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参加省项目计划的志愿者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志愿者服务期间,统一办理志愿者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保险由组织实施招募工作的相关“三支一扶”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和办理,经费按项目计划由同级财政保证。
服务期满,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录(聘)用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连续工龄。
服务期满,被艰苦边远地区县以及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的镇)的国家机关录用或国有事业单位聘用的,试用期间执行试用(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按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
川组通[2007]37号规定:对签订了《四川省“社工人才百人计划”志愿服务协议书》的志愿者,在民族地区和享受民族地区待遇的地区服务的,服务期间每月发给1200元的生活补助;在其他地区服务的,服务期间每月发给800元的生活补助。对完成工作目标、服务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增发一次性生活补助,每人每年按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发放。并由市(州)民政局到保险机构为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2009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规定:服务西部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贴。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680元,同时根据所在服务地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全国有984个县、市、区纳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每月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区65元,二类区120元,三类区215元,四类区370元,五类区640元,六类区950元),按月发放。交通补贴按志愿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务地之间的实际里程发放,每年发放两次。志愿者所在服务县、服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志愿者适当生活补贴。
志愿者保险由全国项目办统保,保费为每人200元。
志愿者体检费由中央财政按照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教师[2006]2号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年1.5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1.5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
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特设岗位教师岗前集中培训和招聘的相关工作等费用。
 
职称政策
 
川委办〔2005〕34号规定: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可依据国家规定的最低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提前1年聘任相应职务。在乡镇工作的,可免予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在民族地区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任职间隔年限限制。
川人发[2007]16号文件规定:志愿者服务期间,可依据国家规定的最低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考试,其服务年限可计入基层工作经历,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在乡镇工作的,可免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通过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档案及户籍政策
 
川委办〔2005〕34号规定:对到大中城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对到基层工作和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根据本人需要,提供2年的免费人事代理。
川人发[2007]16号文件规定:(“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服务期间,其人事档案原则上由服务县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服务县的县级主管部门要为其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业绩、奖励、考核等材料。
服务期满,被机关、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服务期间建立的工作档案和党团关系按规定转到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管理或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其他人员的工作档案和党团关系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直接转到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
川委办[2007]24号规定: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人事档案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管理,户口可落户在任职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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