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门解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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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市民纷纷来电咨询最近我省出台的《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下面是相关政策咨询的问答。

问:川人社发【2013】54号文件(以下简称5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具体扩大到什么范围?

答: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乡户籍人员均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在户籍所在地,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或新农保、城乡居保(以下简称“城居保”)。从便民、利民的角度考虑,异地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在其灵活就业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下同)申请参加企保。

问:请问省外户籍人员能否参保?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省户籍人员可自愿申请在我市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问:请问个体人员如何办理企保参保缴费手续?

答:为最大限度方便参保群众,符合参保年龄的个体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照片到就近的县(市、区)社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问:如何理解“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答:《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参加企保没有一次性补缴政策。因此,从制度的公平性角度出发,城乡居保向企保转移衔接时,只能缴纳正常参加城乡居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问:如何理解“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符合城乡居保向企保转移衔接的缴费年限,按转移衔接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符合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问:如何转移个人账户?

答:城乡居保向企保转移衔接时,城乡居保中的政府补贴部分随个人缴费累计额一并随同转移。其中,正常参加城乡居保期间形成的缴费(含政府补贴部分),可参与城乡居保向企保转移衔接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抵扣计算。

问:50岁以上的女性可否办理转移?

答:只要是参加城乡居保且尚未达到领取城乡居保养老待遇年龄条件的人员,均可从城乡居保向企保转移衔接。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参加城乡居保、年满50周岁以上的女性,在向企保转移衔接时,同样只能一次性补缴其正常参加城乡居保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问:企保缴费基数下限降低到40%主要基于什么原因?

答:目前我省无论中小微企业还是个体人员断保现象都比较严重,为减轻中小微企业、暂时经营性困难企业和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从明年起,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以鼓励和引导他们可持续参保缴费。

问:请问缴费基数下限降低到40%的规定适用于一些特殊群体吗?

答:对于国家及省上有明确缴费标准规定的群体,必须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的缴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降低缴费基数。

问:如何理解关于“对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答:对于用人单位的职工参保缴费不满3年的,所能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其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对于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费不满3年的,所能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其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总额。

此外,在国家没有出台配套办法的情况下,我省切实从维护参保人员养老权益的角度出台该过渡性办法,本身就是公平性的具体体现。此外,我省过渡性办法也明确规定,如现在的标准低于国家将来出台的标准,待国家标准出台后将予以补差。

问:请问“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从哪得知?

答:可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四川统计年鉴》或全省“两会”上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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