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5年继续提高工伤人员定期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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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1号)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进行调整。
此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
据通知规定,伤残1-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伤残5-6级工伤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5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标准领取。待各地2014年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4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30元。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每月1800元。相关待遇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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