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统筹城乡试点工作若干政策》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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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记者从市委统筹委获悉,《南充市统筹城乡试点工作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市统筹城乡工作进入到一个崭新阶段。
在土地政策方面,《政策》规定,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由市上统一管理,地方自投项目除项目实施费用外,指标调剂到市和其它县(市、区)使用的,在指标交易收益中,由县(市、区)财政奖励2000元/亩资金,专项用于新村建设;在城镇国有土地(工业和市本级用地除外)出让时,由受让者按每亩15万元(包含在总地价中)的标准缴纳土地挂钩周转指标交易费,返回出让土地所在辖区县(市、区),集中用于新农村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除外),经确权颁证和该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县(市、区)政府批准,可以通过使用权转让、出租、作价入股、联营、融资等形式进行流转,按照规定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农民住房建设等(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及小产权房等房地产开发),其收益全部用于“三农”。
鼓励在城市有稳定收入来源和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含房屋),本着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对必须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或土地挂钩项目的,其房屋可按不低于当地征地住房货币补偿标准收购,或按不低于当地征地住房现房安置标准进行住房置换,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各县(市、区)将城镇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资金,专项用于试点区域全域规划、新村建设、公共服务和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统筹配套。
在财政政策方面,《政策》规定,设立统筹城乡试点工作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作为引导资金专项用于试点区域示范点建设。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设立专项资金;同时设立试点区域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资金,2013年至2015年每年每村补助5万元,资金来源按财政体制分担,即三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六县(市)由本级财政承担。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定期公开账目,接受村民监督;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龙头企业,政府财政性投入形成的资产可转化为农民的生产经营资本,以股本方式量化到农民,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在金融保险政策方面,《政策》规定,在确权颁证的基础上,先期在信用联社、南充市商业银行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农村产品规模化种植业加工订单及应收账款等抵押质押贷款试点,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探索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资金管理公司)名义实行农村产权打捆抵押质押贷款试点;加快培育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农户小额、农户联保等信用贷款。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为村镇银行的由所在县(市、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政策》还规定,各县(市、区)财政一次安排试点镇(乡、街道办)场镇改造专项资金2000万元,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和城镇风貌特色打造。对撤销建制的旧场镇整理出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相关规定,置换到试点镇(乡、街道办)场镇规划区内集中使用,土地增减挂钩净收益的10%以上用于试点镇(乡、街道办)场镇改造建设。配齐试点镇(乡、街道办)规划、建管等机构和人员,加强规划、建管队伍建设。
据悉,《政策》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统筹城乡改革发展试点区域,即:一区(顺庆区)八镇(高坪区、嘉陵区、阆中市、南部县、西充县、仪陇县、营山县、蓬安县各一个试点镇)九村(九个新农村综合体示范点)。期限为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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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政策方面,《政策》规定,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由市上统一管理,地方自投项目除项目实施费用外,指标调剂到市和其它县(市、区)使用的,在指标交易收益中,由县(市、区)财政奖励2000元/亩资金,专项用于新村建设;在城镇国有土地(工业和市本级用地除外)出让时,由受让者按每亩15万元(包含在总地价中)的标准缴纳土地挂钩周转指标交易费,返回出让土地所在辖区县(市、区),集中用于新农村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除外),经确权颁证和该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县(市、区)政府批准,可以通过使用权转让、出租、作价入股、联营、融资等形式进行流转,按照规定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农民住房建设等(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及小产权房等房地产开发),其收益全部用于“三农”。
鼓励在城市有稳定收入来源和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含房屋),本着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对必须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或土地挂钩项目的,其房屋可按不低于当地征地住房货币补偿标准收购,或按不低于当地征地住房现房安置标准进行住房置换,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各县(市、区)将城镇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资金,专项用于试点区域全域规划、新村建设、公共服务和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统筹配套。
在财政政策方面,《政策》规定,设立统筹城乡试点工作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作为引导资金专项用于试点区域示范点建设。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设立专项资金;同时设立试点区域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资金,2013年至2015年每年每村补助5万元,资金来源按财政体制分担,即三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六县(市)由本级财政承担。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定期公开账目,接受村民监督;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龙头企业,政府财政性投入形成的资产可转化为农民的生产经营资本,以股本方式量化到农民,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在金融保险政策方面,《政策》规定,在确权颁证的基础上,先期在信用联社、南充市商业银行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农村产品规模化种植业加工订单及应收账款等抵押质押贷款试点,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探索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资金管理公司)名义实行农村产权打捆抵押质押贷款试点;加快培育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农户小额、农户联保等信用贷款。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为村镇银行的由所在县(市、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政策》还规定,各县(市、区)财政一次安排试点镇(乡、街道办)场镇改造专项资金2000万元,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和城镇风貌特色打造。对撤销建制的旧场镇整理出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相关规定,置换到试点镇(乡、街道办)场镇规划区内集中使用,土地增减挂钩净收益的10%以上用于试点镇(乡、街道办)场镇改造建设。配齐试点镇(乡、街道办)规划、建管等机构和人员,加强规划、建管队伍建设。
据悉,《政策》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统筹城乡改革发展试点区域,即:一区(顺庆区)八镇(高坪区、嘉陵区、阆中市、南部县、西充县、仪陇县、营山县、蓬安县各一个试点镇)九村(九个新农村综合体示范点)。期限为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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