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关于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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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选编
 
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激励政策
南委发[2009]6号规定:鼓励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建功立业。对在各县(市、区)艰苦边远乡镇(具体范围由各县、市、区研究确定)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考录(聘)到艰苦边远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试用期间不实行试用期工资,按试用期满工资标准执行。
(2)对艰苦边远乡镇的事业单位,按最高比例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3)在市属和县(市、区)城属中小学、医疗机构任教、从医的人员,必须到艰苦边远乡镇支教、支医1?2年才能晋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评选学科带头人。
(4)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自愿到艰苦边远乡镇事业单位从事技术服务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并经市级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后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或返聘,延期退休和返聘期间不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
(5)实行工作补贴。对在艰苦边远地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以下人员实行专项工作补贴,其标准为:大专学历人员每人每月补助不少于100元,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的每人每月补助不少于150元,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每人每月补助不少于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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