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倾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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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选编
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倾斜政策
川委办〔2005〕34号规定:逐步实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从 2006年起,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考录比例专门面向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以后逐年提高比例。
川委办[2007]24号规定:从2010年起,县、乡两级事业单位在编制定员内需补充人员时,一般从聘任期满的村(社区)大学生干部中定向考录;县乡两级党政机关在编制定员内考录公务员时,应注重从聘任期满的村(社区)大学生干部中考录;省内县以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制定员内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有一定的比例专门面向聘任期满的村(社区)大学生干部。
对连续3年被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评为优秀村(社区)大学生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可依法按程序选拔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
川人发[2007]16号规定:中央编办下达的周转编制,用于招录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乡镇机关专门面向“三支一扶”志愿者招考公务员时,经省编办批准可使用周转编制。
艰苦边远地区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有编制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可在参加我省“三支一扶”等志愿服务计划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中定向统一招考。
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班毕业生,在艰苦边远地区县的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的镇)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且服务期满、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经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同意,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可直接考核招聘。
南府发[2008]68号规定:我市各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县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尤其是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聘)
川人办发[2009]103号批复中规定:市(州)级机关应有不低于二分之一的考录职位面向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招考,县、乡机关应有一定比例的名额面向在农村、社区基层服务期满且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志愿者招考。
2009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规定:服务西部志愿者原服务单位和服务地国有企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参加支教服务的志愿者,并符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相关要求的可报名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教师[2006]2号规定: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特设岗位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实施“计划”的地区要进一步创新教师补充机制,今后城市、县镇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聘用特设岗位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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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