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在和学校签订《教师录用合同书》、支付保证金后因故未能继续签订《教师岗位聘用合同》,要求学校退还保证金时遭到学校拒绝,便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昨(19)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依法判决某学校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罗某保证金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
2007年7月11日,武胜县沿口镇人罗某与南充某中学签订了《教师录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双方签订《教师岗位聘用合同》止,同时合同还约定罗某向学校支付保证金10000元。签订录用合同当日,罗某将10000元保证金交给了学校。随后,罗某生病,需要治疗一段时间,就没有与学校签订《教师岗位聘用合同》,也未到该学校上班。随后,罗某多次到学校要求返还保证金遭到校方拒绝,又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及向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两部门均以罗某未与校方建立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罗某便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
庭审中校方辩称,《教师录用合同书》是罗某与学校双方为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签订的一个预约合同,校方收取的10000元保证金实际上是“成约定金”的性质,校方随时欢迎罗某到学校上班,罗某与学校之间之所以不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责任在于罗某,因此,“成约定金”不予退还。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学校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罗某保证金10000元,并承担该案的受理费10元。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何良平律师告诉记者,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以罗某诉校方的案子为例来讲,罗某与校方签订了《教师录用合同书》,说明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校方依法不应当收取罗某的保证金;在罗某因病暂时无法胜任教师职业的情况下,罗某有权选择放弃与校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校方在案件中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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