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在起,终止就业要求或多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记者昨(26)日从市就业局了解到,刚刚出台的《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从现在起,5类人员可申请就业援助。
据了解,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办理失业登记、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的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在申请时,申请人应持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填写《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残疾人员:《残疾证》;低收入家庭人员: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被征地农民:有关部门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
申请人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核实相关情况,并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后,签署核实意见,报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同时,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多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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